5岁幼女在幼儿园受伤疑遭猥亵 家长获赔4万

2013年05月20日21:03  南方日报

  南方日报讯(记者/洪奕宜 通讯员/缪伟奋) 广州白云区一名5岁幼女受伤疑遭猥亵,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30万;在并无无证据证实幼儿园教师猥亵幼女的情况下,面对情绪过激的家长,白云法院引入心理干预机制,在多方共同努力下,成功审结这宗教育机构侵权纠纷案,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4万元,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。

  5岁的小朋(化名)是白云区某幼儿园小二班学生。2012年4月1日上午,小朋父母带女儿到幼儿园,以小朋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阴道受伤、怀疑被幼儿园教师猥亵为由,与幼儿园交涉,但幼儿园予以否认,双方于是发生争执。

  报警后,小朋被送往医院,诊断为会阴小阴唇损伤。4月10日,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作出法医鉴定,原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,属轻微伤,处女膜完整。5月19日,小朋因情绪不正常,经常哭闹,不愿上幼儿园,后到心理医院门诊治疗,诊断为“心因性反应”。不过,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并无证据证实幼儿园的教师猥亵原告。

  小朋父母多次到教育局反映情况,问题未能得到解决,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,要求幼儿园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共计306926.5元。幼儿园则坚持否认园内发生猥亵幼女行为。

  审理期间,经办法官发现小朋母亲时时哭泣,情绪激动,时有过激言论,流露出自杀念头,于是启动心理干预机制,安排其到心理医院进行心理辅导,心理咨询档案记载她持续处于高应激状态,精神差,情绪不稳,心里评估其患“中至重度抑郁”。

  据了解,幼儿园案件具有其特殊性,受害方为6、7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受其年龄限制,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,对事情经过不可能完全陈述清楚,亦不可能知道保存证据,往往难以提供直接证据。在分析了当事人陈述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,法官认为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,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运用证据的盖然性推定原告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伤。同时依照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在幼儿园不能举证证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推定幼儿园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,并应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866.68元。

  宣判前,经办法官做好预案;宣判后又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工作,终使双方服判息诉。在法官的主持下,被告还履行了判决义务,最终达到案结事了,有效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。

(原标题:5岁幼女受伤疑遭猥亵 家长告幼儿园获赔4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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